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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对外国公民签证的相关规定
作者: 管理员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04月23日 15:38 提交:admin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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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9日乌政府对外国人在乌克兰的签证和居留问题重新做出规定:

在乌克兰逗留(入境和过境)的外国人应具有本国护照或相应的替代文件,在三天内持上述文件到第一个居留所在地内务机关外国人签证和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需有乌方接待单位和常驻外国代表机构的书面申请。

根据规定, 负责接待外国居留者的乌法人和自然人,应为其进行相应的登记并负责及时办理其有权在乌居留、旅行及出境等文件。

根据乌签订的国际条约,外国国家、政府、议会代表团成员,未成年的外国人,在乌进行水上旅游的外国人,以及在乌逗留不超过三天的外国人均不需办理居留登记。

在乌外交部注册的国际组织代表、外国新闻工作者在饭店居住不用办理居留登记。

外国人从乌克兰过境必须具有乌克兰过境签证,目的国签证、过境车(机、船)票,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其过境性质的文件。由于特殊情况需在乌境内滞留的,在出具有关情况证明后,内务部门可以延长其过境签证的有效期限。

与乌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公民凭有效的本国护照及乌法人或自然人发的邀请函进入乌克兰境内。

外国人在乌境内丢失护照,应尽快通知接待单位和内务部门。

根据中乌领事条约,中国公民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入境乌克兰免予签证,持变通因公护照者需出示乌方邀请正本,同样免签入境。持私人护照和旅游护照需在乌克兰驻华使馆办理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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